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责人崔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黎晖、钟江海,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恩,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刘永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现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