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8日,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郊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罗小琴,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4日,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北郊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訸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