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28号
原告:荣成市海宇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吕枝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茂毅,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海宇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茂毅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0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海宇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34元,减半收取821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