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中行诉初字第0005号起诉人何金芳。本院收到起诉人何金芳的起诉状,起诉人何金芳要求确认泰兴市人民政府因实施泰政房征告(2013)3号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而对起诉人进行的房屋征收调查行为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所诉泰兴市人民政府对起诉人房屋进行的房屋征收调查行为属于房屋拆迁环节中的阶段性行为,该行为尚未对起诉人何金芳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对该调查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何金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金严
审判员 丁 辰
审判员 张国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储晓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