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郑金来。
委托代理人:吴可斌。
被告:李纪汝。
委托代理人:李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来诉被告李纪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来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 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刘啸晨 更多数据:
郑金来与李纪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郑金来。
委托代理人:吴可斌。
被告:李纪汝。
委托代理人:李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来诉被告李纪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来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 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刘啸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