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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民初字第225号

郑金来与李纪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郑金来,李纪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郑金来。

委托代理人:吴可斌。

被告:李纪汝。

委托代理人:李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来诉被告李纪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来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杜 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刘啸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