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诉保字第0020号申请人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TEVENJOSEPHSCHNEID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延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浩瀚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在被申请人处的租赁设备多工位冷镦机10台(型号/规格:Z24-6)、多工位冷镦机10台(型号/规格:Z24-8)、多工位冷镦机20台(型号/规格:Z24-12)、多工位冷镦机4台(型号/规格:SR-134L)、多工位冷镦机3台(型号/规格:SR-164S)予以保全。并提供658578元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在被申请人处的租赁设备多工位冷镦机10台(型号/规格:Z24-6)、多工位冷镦机10台(型号/规格:Z24-8)、多工位冷镦机20台(型号/规格:Z24-12)、多工位冷镦机4台(型号/规格:SR-134L)、多工位冷镦机3台(型号/规格:SR-164S)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申请人保管,不得毁损、变卖、抵押、租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左东旺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