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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诉保字第0020号

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浩瀚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浩瀚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诉保字第0020号申请人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TEVENJOSEPHSCHNEID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延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浩瀚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在被申请人处的租赁设备多工位冷镦机10台(型号/规格:Z24-6)、多工位冷镦机10台(型号/规格:Z24-8)、多工位冷镦机20台(型号/规格:Z24-12)、多工位冷镦机4台(型号/规格:SR-134L)、多工位冷镦机3台(型号/规格:SR-164S)予以保全。并提供658578元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在被申请人处的租赁设备多工位冷镦机10台(型号/规格:Z24-6)、多工位冷镦机10台(型号/规格:Z24-8)、多工位冷镦机20台(型号/规格:Z24-12)、多工位冷镦机4台(型号/规格:SR-134L)、多工位冷镦机3台(型号/规格:SR-164S)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申请人保管,不得毁损、变卖、抵押、租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左东旺

审判员  张玉龙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