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宁波。被告袁训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88号。
原告宁波与被告袁训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1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袁训福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告袁训福已交纳20000元保证金,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训福名下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