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亳民申字第00018号

周玉华与主忠江、主忠合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玉华,主忠江,主忠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申字第000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玉华,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主忠江,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主忠合,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周玉华与主忠江、主忠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2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玉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周玉华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判决认定的“承包地”实际上是“鱼塘”,申请人享有合法的水面养殖许可,因为审判时正值年检,未能提供许可证原件,法院对复印件未采信;(二)原判决认定承包地有四邻,但是该争议地点周边都是滩涂,不是耕地,不可能存在四邻,附有照片为证;(三)华佗镇政府和大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违法;(四)本案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就确认属于租赁合同纠纷错误。被申请人经询问不愿签字。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周玉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过传之

代理

审判员  袁乾伟

代理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