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申字第000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玉华,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主忠江,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主忠合,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周玉华与主忠江、主忠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2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玉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周玉华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判决认定的“承包地”实际上是“鱼塘”,申请人享有合法的水面养殖许可,因为审判时正值年检,未能提供许可证原件,法院对复印件未采信;(二)原判决认定承包地有四邻,但是该争议地点周边都是滩涂,不是耕地,不可能存在四邻,附有照片为证;(三)华佗镇政府和大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违法;(四)本案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就确认属于租赁合同纠纷错误。被申请人经询问不愿签字。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周玉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过传之
代理
审判员 袁乾伟
代理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