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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棱法执字第9号

迟凤义与隋德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凤义,隋德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棱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迟凤义,男,41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隋德发,男,4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凤义与被执行人隋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化肥款54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棱法民长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寿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天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