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0283号原告杜兴光,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董建钢,男,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兴光与被告董建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兴光于2014年1月2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董建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杜兴光申请撤回对董建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光撤回对被告董建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杜兴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军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盛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