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天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王腊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波,该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王钰鑫,该局副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天水建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天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天水建工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综罚(201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市综合执法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的相关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杨江龙
审 判 员 徐 赟
代理
审判员 高学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