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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林某甲,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某乙,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

审判员  林国太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慧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