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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执民字第1652号

宁波市派特勒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三门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市派特勒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6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派特勒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祝智。被执行人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华业平。本院在执行宁波市派特勒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3)台三执民字第16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执民字第1652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明湄

审判员  卢兆军

审判员  章以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永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