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栗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陈盛富。申请人代胜远。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受理了陈盛富、代胜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杨化轩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盛富、代胜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经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代胜远赔偿陈盛富医药费350元。
二、双方对此案再无其他争议,不得再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双方达��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盛富与申请人代胜远于2013年12月3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化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玫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