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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栗民调确字第00002号

申请人陈盛富与申请人代胜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盛富,代胜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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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栗民调确字第00002号申请人陈盛富。申请人代胜远。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受理了陈盛富、代胜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杨化轩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盛富、代胜远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经荆门市东宝区栗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代胜远赔偿陈盛富医药费350元。

二、双方对此案再无其他争议,不得再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双方达��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盛富与申请人代胜远于2013年12月3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杨化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玫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