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1969号罪犯王银观,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9)余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银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4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银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银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013年年度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银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银观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银观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兵
审判员 蔡能娜
审判员 俞永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