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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1969号

王银观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王银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1969号罪犯王银观,现在杭州市西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09)余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银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西郊监狱于2014年1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银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银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013年年度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银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银观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银观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兵

审判员 蔡能娜

审判员 俞永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