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262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青,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赵小青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23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兆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晋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