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田建国。委托代理人吕鑫。被告汪仕权。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诉汪仕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麻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撤诉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水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阳 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