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昭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甲,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邱耀询,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某乙,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丙,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丁,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甲,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丁、邱某乙犯赌博罪;邱某甲、邱某乙、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程某甲、辩护人邱耀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赌博罪2013年1至2月间,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丁、邱某乙伙同邱某癸某、邱某辛、邱某壬、邱某癸丙、李某乙、黎某等二十多人先后在昭平县富罗镇三合村三合街邱某戊家一楼大厅、三合村三合街邱某甲家后山空地上、登洞村邱某己家一楼铺面、三合村丹竹组松油池旁小屋里以及三合村茶子脚程某丙的榨油厂等处,用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撑船”的形式聚众赌博,每天聚赌二、三十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丁、邱某乙从中抽头渔利。
二、非法拘禁罪2013年5月底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邱某甲纠集邱某乙、程某甲一起到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家佳商店”找到徐某向其索要债款,由于徐某当时没有钱还债,就被邱某甲、邱某乙与程某甲三人拉上面包车带至邱某甲家中。在邱某甲家二楼大厅里,被告人邱某甲要徐某归还欠下的钱以及高利贷利息共计15000元,如果没有得到钱就不让徐某离开。在拘禁的过程中,邱某甲要徐某写下一张15000元的欠条,逼迫徐某想办法还债。之后三被告人又带徐某去找其岳父李某戊借钱还债,直到当晚19时许,李某戊为徐某担保后,邱某甲、邱某乙、程某甲等人才让徐某离开。在拘禁期间,被害人徐某被邱某甲与程某甲等人实施殴打。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邱某丙、邱某丁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丙、邱某丁、程某甲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邱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在邱某己家赌博的事实有异议,否认在此赌博;被告人邱某乙对起诉书指控其在邱某己家、丹竹口松油池、茶子脚程某丙榨油厂赌博的事实有异议,否认在这三个地方赌博。五被告人均请求本院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甲等人非法拘禁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赌博的事实2013年1至2月间,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丁、邱某乙伙同邱某癸某、邱某辛、邱某壬(均另案处理)、邱某癸丙、李某乙、黎某等二十多人先后在昭平县富罗镇三合村三合街邱某戊家一楼大厅、三合村三合街邱某甲家后山空地上、三合村丹竹组松油池旁小屋里以及三合村茶子脚程某丙的榨油厂等处,用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撑船”的形式聚众赌博,每天聚赌二、三十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丁、邱某乙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邱某戊证言,证实当时赌场开设在其家房子一楼门面,是富罗镇三合街的邱某甲、“阿林”两兄弟,还有邱某癸丙三个人占比较大的股份,其他的赌头有邱某丁、“大脚四”、“大金”、“烧鸡”、“豆豉”、“老三”等人,因为他们在那里开赌场时,其见到他们,还听他们说这个赌场他们有股份。每天赌完后,他们那些股东到邱某甲家结算水钱。是邱某甲负责管帐、放窿。(2)证人程某乙证言,证实别人在其儿子邱某戊家一楼大厅内开赌场赌博。是富罗镇三合村三合街的“阿二”和别人一起开的,开始是“阿二”和“疯狗”来问其的,其同意了就和儿子邱某戊讲,第二天“阿二”等人就开始到其儿子房子一楼大厅内进行赌博了。每天成场时都有二十多人参赌,其知道的有“阿二”和他的大哥“阿林”、“大浩”、“豆豉”、“烧鸡”、“老三”等。(3)证人邱某己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有人在其家一楼的杂货店里赌博。他们是有抽水的,来赌博的有邱某癸己、李某甲、邱某丙、李某乙等人。他们春节后在其店赌了几个晚上就搬出三合村丹竹组了。(4)证人梁某证言,证实其知道在2013年年初,在其丈夫邱某己开的那间商店开过十几天的赌场。其没有参与赌博,来赌博的有邱某子、李某甲、“豆豉”、“烧鸡”、“老三”、邱某丙、“老湿林”等人,邱某丁每天都会给其一百元作电费。(5)证人程某丙证言,证实当时在其店里赌博有二十几天左右,他们是以“撑船”的方式用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比大小赌博。在其店里开赌场是邱某丁来问其的,其知道最大的股东是“老湿二”。“老湿二”平时就管水钱和放高利贷,平时别人来赌钱,赌输了都要找“老湿二”给钱。这个赌场是有抽水的,他们有一个专门的木箱来装水钱。(6)证人邱某庚证言,证实2012年11、12月份,其有份在邱某己杂货店和丹竹口油池那里聚众赌博。在邱某己店开赌场的有:邱某丙、李某乙、李某丙、黎某和其,后搬出到松油池那里开设赌场,也基本上是这帮人。其总共得了约12000元水钱,是邱某丙给其的。(7)证人邱某辛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11、12月间的一个月时间,邱某癸某、邱某甲等人在昭平县富罗镇三合村三合街邱某戊家里、邱某甲家后背的山上开设赌场,是开白天场的。其在赌场里帮做工,专门负责发牌。在邱某戊家、邱某甲家后背开的赌场是邱某癸某、邱某甲、邱某丁等人占有股份。每天至少有二十多人赌博,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人。在邱某戊家和邱某甲家后背山上,参赌的是本地群众和时不时邱某甲他们带几个梧州佬来赌。是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形式赌博的。其负责抽水,一般是以100元抽5元的比例抽水的。富罗镇三合村邱某戊家和邱某甲后背的山上主要是邱某甲、邱某丁等人管帐,邱某甲也在赌场内放高利贷。(8)证人邱某壬证言,证实在邱某甲家后背的山上的赌场是邱某甲开的,占有股份的是邱某甲、邱某辛等人,过了十多天,邱某甲的哥哥邱某癸某也加入,邱某甲分给邱某癸某一个空股,过了二十多天,邱某甲就把赌场搬到三合村三合街邱某戊的新房子里面。大约过了二十天时间,邱某丙就把赌场搬到三合村丹竹组松油池旁的小屋开赌,过了两、三天,邱某甲也加入他们,并且来管理赌场,开了十多天,赌场没有什么人来赌就散了。在三合村开赌场是邱某甲提议的,也是他做头。在登洞冲开赌场是邱某丙提议的,做头的是他和邱某癸某,后来邱某甲也参与做头管帐。每天参赌的都有二十多人,有股份的除了邱某甲、邱某癸丙不参赌外,其他股东都参与赌博。邱某甲也时不时带几个梧州佬来参赌。他们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赌博,赌场里有水箱,开始是邱某癸丙负责抽水和发牌。抽水是有人管的,在三合和丹竹松油池,散场后就交给邱某甲,并拿到邱某甲家数水钱记帐,是邱某甲来管理的。每天抽水是一万元左右。在三合的两个赌场是邱某甲放高利贷,一般是三天内还清不用利息,三天后就按每个月百分之十来计息。在邱某戊家里赌博,邱某戊是知情的,他们都从水钱中抽100元作为房租给他们。(9)证人严某甲证言,证实其有份参赌并有份开设赌场。“老湿二”家后背山上的赌场开了十多天,“老湿二”就将赌场搬到三合村三合街邱某戊的家里,赌场内的股份依然保持原样,大约开了十多天,后又搬回到“老湿二”家后背山上,开了一个星期后,赌场就解散了。从三合村丹竹组松油池旁的小屋赌场就是“老湿二”提议的,放高利贷也是他。每天参赌少的时候有二十多人,他们有股份的,除了“老湿二”不赌外,其他人都参赌。他们是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的,有人在赌场内抽水,估计平均每天有万把元抽水,每天都是赌头、撑头、有份管理赌场的人去数水钱的。在丹竹口松油池赌场就是由“老湿二”来管理。还有看场的人,这些人都是跟着“老湿二”的。“老湿二”接手后就是他一个人放高利贷。(10)证人黎某证言,证实其有份开设赌场并参与赌博,这两个赌场是2012年农历12月份开始的,是邱某丙和“阿二”提议开赌场,前后开了十五天时间,他们有份开场的除了“阿二”外都参与赌博,有两个晚上有几个梧州佬来赌博,应该是“阿二”他们带来的。是“豆豉”和“大猪崽”两个人在赌场内抽水。管理水钱的主要是“阿二”、邱某丁、邱某丙三个人负责。开始管理赌场的是邱某丙、邱某丁和“大浩”,后来“阿二”来后,就由“阿二”主管了。前两天是邱某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后来“阿二”来后,就是“阿二”来放高利贷。这两个赌场是“阿二”伙同邱某丁、“豆豉”等人开的。(11)证人邱某癸证言,证实其有份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赌钱,这个赌场是以“撑船”形式开设的,参赌的每个人都是赌场股东,都有份分水钱。他们一股是登洞村的,有其和邱某癸己、“大志”、李某甲、严某丙、邱某癸癸、邱某丙、邱某庚等人。出到罗望小组后,三合街的“老湿二”就加入,且他是直接组织者,负责管水钱和放高利贷,在罗望小组做了约一个星期,“老湿二”他们又叫搬出到程某丙的店做了几天,见没有什么群众来赌,又搬到三合街“老湿二”房子后面的厂棚赌博。每次成场时有三、四十人参赌,少的时候也有二十多人参赌。(1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因赌博被传唤,是2012年农历11月、12月,在富罗镇登洞村、松油池旁、茶子脚程某丙家发生的事,三个赌场是邱某丙和“老湿二”两个人开的。总共有二十多人占有股份,三合村的有“老湿二”、“老湿林”、“大浩”、“老三”、“豆豉”、“大猪崽”,登洞村的有李某乙、“大金牙”、“烧鸡”和其等。股份是邱某丙和“老湿二”他们谈的,每次散场后,邱某丙等人点完水钱后,除开做头的那份外,才和他们有股份的平分水钱。赌场少的时候有二十五六个人,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人。上面有股份的,除了“老湿二”不赌外,他们都有份参赌,还有几个梧州的男人也经常来赌,这些人都是“老湿二”带来的。(13)证人邱某子证言,证实其和村上的人在三合村登洞村邱某己店开设赌场,登洞村的有其和邱某癸A、邱某癸B、“烧鸡”、邱某丙等人,三合外面的有“阿林”、“大浩”、“老三”、“豆豉”等人。从去年12月份开始开设赌场,在邱某己的杂货店那里开了十天左右,之后搬到登洞一个废旧松油池旁一个瓦房开设有一个月左右。按照他们到场的次数来分发水钱,都是由邱某丙负责分发的。每天有六千至一万多的水钱。赌场内少的时候有二十多人,他们有股份的这些人经常都会到场的,所以正常情况下都会有三十人左右参赌。(1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有份开设赌场并参与赌博,是2012年农历12月初开始,在邱某己店、松油池旁、程某丙家、“老湿二”家后背山上以及邱某戊新房子内发生的事。撑头的有邱某丙、邱某丁,登洞村占有股份的有邱某丙、严某丙、邱某庚、李某丙和其等人。做了四、五天后,“老湿二”也加入这个赌场撑头,并开始替代邱某丙管钱以及在赌场中放高利贷,在程某丙的榨油厂里的赌场开了一个星期左右,“老湿二”就将赌场搬到三合街他家后背的山上,开了一个星期左右,“老湿二”就将赌场搬到三合村邱某戊的家里,赌场内的股份依然保持原样,大约开了一个星期时间,赌场就解散了。“老湿二”加入后,就由“老湿二”撑头提议了,放高利贷的也是“老湿二”。每天参赌少的时候有二十多人,多的时候有三十人,他们有股份的除了“老湿二”不赌外,其他的人个个都参赌。他们是以扑克牌以“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内有人负责抽水。抽水平均每天有万把元,每天都是赌头、撑头、有份管理赌场的人去数水钱。在松油池赌场开始一直到最后散场都是由“老湿二”来管理。(15)证人邱某癸C证言,证实其有份参赌并开设赌场,是2012年农历12月份,在昭平县富罗镇登洞村冲脑组邱某己的商店内以及三合村丹竹组松油池旁边的小屋内赌博。登洞村占有股份的有邱某丙、邱某子、李某甲、邱某癸D、李某乙、邱某庚和其等人。三合村占有股份的有邱某丁、“豆豉”、“大浩”、“大猪崽”、“阿林”等人。每天参赌少的时候有二十多人,有人抽水,其分得水钱2000元。在邱某己店里是邱某丙管理赌场,在丹竹口松油池赌场就是“老湿二”管理赌场。(16)证人邱某癸E证言,证实其有份参赌并有份开设赌场,是2012年农历12月份期间,在邱某己店以及丹竹组松油池旁边小屋内赌博。在松油池旁边的屋开设两天后,“老湿二”也加入这个赌场撑头,开始替代邱某丙管钱。该赌场前后开了一个多月。每天参赌少时有二十多人。他们有股份的,除了“老湿二”不赌外,其他人都参赌了。“大猪崽”负责抽水,“豆豉”负责发牌。登洞村占有股份的有邱某丙、邱某子、李某甲、李某乙、邱某庚、赵某和其等人。(17)证人贝某证言,证实去年12月份,在供销社的旧房子里聚众赌博有十多天,有人抽水,参与人员多时有几十人,少时也有十多人。其也去那里参与赌博了。其认识的参与人员有邱某癸F、“豆豉”、“烧鸡”、“老湿二”。其一共去过五、六次,赌一下就走了。在旧供销社赌博散场后又搬到三合村茶子脚外面赌了几天。(18)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在丹竹组的赌场是叫“老湿二”的人开设的,在松油池开有半个月,后来搬到茶子脚了,参赌的有邱某丁、邱某丙、“大炉”、“老烧”、“豆豉”等人,每天有二十、三十人左右,是“豆豉”负责发牌,“大猪崽”负责抽水钱。在松油池旁边小屋其没有赌,但三合村“老湿二”屋后边的赌场,其参与赌博,在松油池边小屋赌时,其去看过一、两次。(19)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有份赌博以及有份开设赌场,是2012年农历11、12月份,其有份开设赌场并赌博的是在邱某己商店,其有份参与赌博的是丹竹组松油池旁边小屋和三合街“老湿二”家后背的山上的赌场。每天至少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人,而且是正常到位。在邱某己商店内开设的赌场是“仲奇林”和邱某丙提议并撑头的,三合村占有股份的有“仲奇林”、邱某丁、“大金牙”、“豆豉”、“大猪崽”等人。一般是“豆豉”和“大猪崽”抽水,其估计每天有几千元水钱。(20)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有份开设赌场,今年1月份左右,在登洞村冲脑小组邱某己的家里,还有丹竹小组松油池旁边的屋子里、三合村“老二”家后背开设过赌场。在邱某己家的赌场,至少有二十多人进行赌博,其也参与进去和他们一起赌博。邱某丙叫“大志”和其说叫其入股,每天抽水的钱会分给其一些。登洞里面是邱某丙撑头的,三合外面是“老二”撑头的。每天赌场收工后负责点钱的是邱某丙、“老二”、邱某丁、“四脚”、“大浩”这几个人,他们这些小股东是隔三、四天分得一次水钱,一次分得两千元左右。每天有股份的二十多人基本会到场,再加上其他来赌博的人,估计有三十多人。(21)证人吴某乙证言,证实在松油池的赌场是邱某癸F、“老湿二”、“豆豉”、“大浩”等人开的,是“豆豉”和“大浩”他们发牌和抽水,其去了两夜,下注合计100多元,输了。其晚上11点才去的,参赌的人有二十人这样。(22)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11、12月份,在丹竹组松油池旁的小屋开设过赌场。其知道“老湿二”一定有份。开了大约一个星期,其到过两次,每次拿50元钱去赌,每次下注10元、20元、30元那样,赢了钱就走,两次去大概下了10次注,赢了300多元钱。第一次有三十多人,第二次有四十人左右,其见到有份下注参赌的有:邱某丙、邱某丁、“烧鸡”、李某乙等人,当时其见到三合的“大浩”负责发牌以及抽水,听说有时“豆豉”也在赌场发牌、抽水。(23)证人程某乙证言,证实其在三合村和登洞村参与赌博,是2013年春节前段时间,分别在邱某戊家、邱某甲家后背山、程某丙店、松油池旁开设赌场,邱某丁、邱某丙有股份,其去过邱某戊家、邱某甲住宅后背山厂棚、松油池旁小屋、程某丙商店赌博,输有四、五千元,邱某丁管理水钱,发高利贷的有邱某丙。(24)证人邱某癸G证言,证实其有份参与赌博和开设赌场,是2012年农历11、12月份,其有份在“老湿二”家后背山厂棚、邱某戊家、丹竹松油池旁边小屋参与赌博,其有份经手抽水,每天水钱少时有五千元左右,多时有八千元,邱某丁负责登记人头,其拿二成水钱就走了。其大概输了三千元钱现金,占有股份的有“老湿二”、“林哥”、邱某丁、“宗金二”、“豆豉”、“烧鸡”等人。(25)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有份在邱某己商店、丹竹松油池旁边小屋参与赌博,开有十多天,去赌过四、五次,并分得六百元水钱。赌场是他们登洞的和三合街外面的人开的,赌场有份的有李某乙、邱某癸H、“大志”、严某丙、李某丙、邱某丙,三合外面的有“老湿二”、“大浩”、“豆豉”、“老宝”、“烧鸡”、“大猪崽”、邱某丙等人,当时有三、四十人在赌博。(26)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冬天,在登洞村公路边的旧松油池有人聚众赌博,其也去参赌了几次。大约开了十几天,有人抽水,是按下注的5%抽的,其记得三合村的“豆豉”在抽水,发牌的有邱某癸F和“大浩”等人。多时有三十多人参赌,少时有十多人,其一共去过三次,下注合计有200多元。这个赌场之前在登洞冲冲脑开的,散场后才搬到松油池,后来又搬到茶子脚程某丙家去开了几天。(27)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供销社松油池房子里的赌场是登洞冲里的人和三合街外面的老湿开的,其只认识在赌场里负责发牌、抽水的“豆豉”,还有“烧鸡”也是经常在赌场赌博。这个赌场平时少也有十几个人,多的时候有三十几个人在那里赌。其去过几次,每次五元、十元跟着下注,那个赌场开了大约十天,其去赌过三、四次,每次都是输三、四十元就不赌了,大约赌输了二百元左右。(28)证人岑某证言,证实在其家附近丹竹松油池旁的小屋开有一家赌场,其去过两次,其每次都是下注5元钱,每次去都见到有二十多人参赌,有三合,也有登洞的,其认识的有:邱某丙、李某甲、“邱某癸H八”这三个人,有人抽水。(29)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在老供销社的房子那里有人开设赌场,这个赌场是登洞冲里面的人和三合村外面的老湿开的,刚开始是在登洞冲里面开的,之后才搬到供销社房子那里。其知道登洞冲里有份的是邱某丙、李某乙等人,三合街外面有份的是“大浩”、邱某丁他们那帮人。当时开的时候,登洞村的严某丙凑其入股,但其没有入到股,也没有参赌。(30)证人严某乙证言,证实在丹竹组松油池赌场是2013年1月份开设的,开了十多天,其见到里面有二十多人参赌。其只知道登洞村的“邱某癸H八”有份参赌。(31)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分别位于昭平县富罗镇三合村丹竹小组松油池屋内、昭平县富罗镇三合村三合街邱某戊宅一楼、昭平县富罗镇三合村茶子脚组程某丙宅(宅内北侧有两个房间,西侧放置有三张麻将桌;东北角停放有三部摩托车)、昭平县富罗镇三合村邱某甲宅后面木棚(厂棚用木头和竹子做框架,用黑油毡纸盖,周围用塑料帆布围起,棚内南侧堆放有纸盒箱等杂物)、昭平县富罗镇登洞村塘前小组邱某己宅一楼客厅内。(32)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严某丙、李某乙等人进行辨认,确定有份开设赌场和参与赌博的有邱某甲、邱某癸H、邱某癸某等人的事实。(3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丁、邱某乙、程某甲出生的时间,五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4)被告人邱某甲供述,庭审中邱某甲供述了其参与在丹竹小组松油池屋内、三合村三合街邱某戊宅一楼、三合村茶子脚组程某丙宅及其住宅后背山上赌博的犯罪事实。(35)被告人邱某丙供述,证实其因伙同别人开设赌场被传唤,是在农历2012年12月份左右,分别在富罗镇三合村邱某戊家一楼、三合街“老湿二”家后背山上、丹竹松油池旁边的小屋、茶子脚程某丙店铺等几处地方开设赌场。登洞村的有其和“大志”、李某乙、“烧鸡”等,三合村的有“老湿二”和“阿林”两兄弟、“老宝”、邱某丁、“豆豉”、邱某乙等人。在邱某戊家里赌博时,其只是有份分得水钱,还有参与赌博,是邱某丁负责登记股东到场的次数,在“老湿二”家后背也是邱某丁负责登记股东到场次数,其是股东之一。到登洞村的几个赌场开场时,其就负责登记登洞村的那些股东到场次数,邱某丁负责登记三合那帮的,邱某癸G负责登记梧州那些股东。在这几个赌场,基本都是“豆豉”负责发牌和抽水,有时邱某癸丙也帮发牌和抽水,“老宝”和“大猪崽”就是轮流负责看水箱。在邱某戊家和“老湿二”家后背开场时都是“老湿二”、邱某丁、邱某癸G三个人负责清点和记算水钱。在邱某己家里时,就其和“大志”负责清点和计算水钱。在丹竹松油池旁边和茶子脚程某丙店铺的两个场也是由“老湿二”、邱某丁、邱某癸G负责水钱的。每天散场时就清点水钱,其记得最少时一个晚上有三、四千元的水钱,最多时接近两万元,多数情况是九千元至一万二千元水钱。在邱某戊家、三合街“老湿二”家后背山上、丹竹松油池旁边的小屋、茶子脚程某丙店铺等这四个场,抽水钱中的30%给邱某癸G,剩下的70%当中从中抽取40%分给“老湿二”,然后剩余的那点钱就是他们其余的股东平分。在邱某己家的赌场,其负责发放给登洞村里的那些股东,邱某丁负责发给三合村的那些股东,其他几个赌场都是由邱某丁来分发的,梧州人就是邱某癸G来分发。在登洞村开的都是夜场,在邱某戊、“老湿二”家后背都是白天场,有股份的那些股东基本上每天都会到赌场那里参赌,还有其他一些没有股份的赌客有十多人左右,一般情况下赌场都会有三、四十人。(36)被告人邱某丁供述,证实其因赌博被传唤,2012年农历11月、12月份,在昭平镇富罗镇三合村邱某戊家一楼大厅、三合街邱某甲家后背山上、富罗镇登洞村冲脑组邱某己家商店和茶子脚程某丙的榨油厂等地聚众赌博。是邱某甲和邱某癸某两兄弟开设的,分两大股,富罗占一股,梧州占一股,富罗占有股份的有:邱某甲、“豆豉”、“老三”、“烧鸡”、邱某丙、李某乙、邱某乙等人。在三合街除去抽10%水钱给开、管场和看场的老湿外,剩余的90%水钱由富罗和梧州平分。富罗占有股份的除了邱某甲不赌外,其他的股东都参赌了。是“豆豉”和“老宝”两个人一起抽水,他们两个人也轮流发牌。在三合村开场时的木箱是邱某甲的,用来装水钱。在邱某己商店开场时,是拿店里的纸箱做水箱用。平均下来每天抽水有万把元钱,多时有二万多元,少时有五六千元。邱某丙和邱某癸某管理赌场时,是邱某丙管理水钱,邱某甲管理赌场时,就是邱某甲来管理水钱。就是邱某丙、邱某癸某和邱某甲三个人管理赌场,其和“大志”两个人负责登记三合和登洞股东的人工。水钱是每三、四天分一次,其总共分得了两万元钱的水钱。每个人都是按照所记人工来分。(37)被告人邱某乙供述,证实参与开设赌场是邱某癸F打电话给其,叫其入股的,其一共参与开设赌场有八天时间,开始是在邱某戊家里开赌场的,在邱某戊家开了六天赌场,后来又搬到邱某甲家后背山开了两天,后来因为其没有钱投入赌场赌博了,其就想退出不参与开设赌场了,其参与开设赌场一共分得3000元“水钱”,后来拿钱时,其实际只得到900元钱,是邱某甲给其钱,因为其在邱某甲手上拿钱去赌,所以邱某甲就在“水钱”扣回其拿他的钱,其就只得了900元钱。在邱某甲家后背山的赌场,其去赌过两、三次,每天有二十多人参赌,是“大浩”、“老宝”两个人负责抽水,他们也负责帮发牌。是以3%的比例抽水的。邱某甲在赌场中放高利贷。对被告人邱某甲辩解没有参与在邱某己家赌博的意见,经查,证人邱某己、梁某、邱某庚、邱某子、邱某癸G、赵某等人均证实邱某甲没有参与在邱某己家赌博,故被告人邱某甲的辩解有理,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邱某乙辩解没有参与在邱某己家、丹竹口松油池、茶子脚程某丙榨油厂赌博的意见,经查,证人邱某癸G及同案人邱某丙、邱某丁均证实被告人邱某乙参与了在上述地点的赌博,故被告人邱某乙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二、非法拘禁的事实2013年5月底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邱某甲纠集邱某乙、程某甲一起到昭平县富罗镇镇南村“家佳商店”找到徐某向其索要债款,由于徐某当时没有钱还债,就被邱某甲、邱某乙与程某甲三人拉上面包车带至邱某甲家中。在邱某甲家二楼大厅里,被告人邱某甲要徐某归还欠下的钱以及高利贷利息共计15000元,如果没有得到钱就不让徐某离开。在拘禁的过程中,邱某甲要徐某写下一张15000元的欠条,逼迫徐某想办法还债。之后三被告人又带徐某去找其岳父李某戊借钱还债,直到当晚19时许,李某戊为徐某担保后,邱某甲、邱某乙、程某甲等人才让徐某离开。在拘禁期间,被害人徐某被邱某甲与程某甲等人实施殴打。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陈述,证人李某戊、何某甲、何某乙、李某己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丁、邱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程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邱某丙、邱某丁犯赌博罪,被告人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甲等人非法拘禁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丙、邱某丁、邱某乙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邱某乙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程某甲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邱某丙、邱某丁、邱某乙、程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程某甲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邱某甲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邱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邱某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邱某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李新光
代理
审判员 雷玉萍
人民陪审员 廖燕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