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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行审执字第00001号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王会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王会兰,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船行审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城建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孙壮,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会兰,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第三人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1号。法定代表人柴永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钰,吉林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吉林市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会兰履行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吉市建裁字第092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会兰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撤回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惠宪民

审 判 员  于长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