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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1000号

徐鹏与柳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鹏,柳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徐鹏,男,1984年10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军妹,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杨,男,1984年3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与被告柳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鹏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鹏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司荣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孔德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