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包刑减字第188号罪犯张瑞平,又名张浩,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东法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瑞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5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8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瑞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累计获得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平在服刑期间,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三课”考核合格,累计受到记功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瑞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瑞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天,刑期至2014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文海
审 判 员 李庆平
代理
审判员 韩 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