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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00058号

李德富撤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梁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04月27日出生。被告梁某,男,1960年09月29日出生。被告吴某,女,1962年0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李某与梁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