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04月27日出生。被告梁某,男,1960年09月29日出生。被告吴某,女,1962年0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李某与梁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