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239号原告王本善。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曼。被告戴素琴。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本善与被告孙曼、戴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本善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曼、戴素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本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本善撤回对被告孙曼、戴素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永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