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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239号

王本善与孙曼,戴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本善,孙曼,戴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239号原告王本善。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曼。被告戴素琴。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本善与被告孙曼、戴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本善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曼、戴素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本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本善撤回对被告孙曼、戴素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永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