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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898号

赵春雷与山西关铝碳素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春雷,山西关铝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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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赵春雷,男,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关铝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尉东斌,董事长。申请人赵春雷与被执行人山西关铝碳素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运盐劳仲裁字(2013)第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春雷于

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况,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被申请人山西关铝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的时内提起诉讼,并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运盐劳仲裁字(2013)第25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本��定书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伟

审 判 员  候普收代

审判员  刘 兵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