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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诉前保字第049号

葛树卫与李文祥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树卫,李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049号

申请人:葛树卫,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李文祥,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

申请人葛树卫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文祥驾驶的“皖cjl31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葛树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文祥驾驶的“皖cjl31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