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52号
原告:徐仁友,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告:宋蒙,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仁友诉被告宋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仁友撤回起诉。
审判员 鲍作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 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