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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保字第00009-1号

申请人马某某、马某、陈某某、陈甲某因陈军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陈某某,陈甲某,咸阳中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咸阳鼎天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保字第00009-1号申请人马某某,女,1977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义门镇申请人马某,女,1999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申请人陈某某,男,200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申请人陈甲某,男,194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申请人咸阳中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咸宋路。被申请人咸阳鼎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马某某、马某、陈某某、陈甲某因陈军强与被申请人咸阳中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陕D698**号重型自卸货车、被申请人咸阳鼎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陕D860**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军强死亡。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咸阳中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陕D698**号重型自卸货车、被申请人咸阳鼎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陕D860**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马某、陈某某、陈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咸阳中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陕D698**号重型自卸货车、被申请人咸阳鼎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陕D860**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马某某、马某、陈某某、陈甲某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铮

审 判 员  张 扬

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军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