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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1577号

徐东诉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东,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徐东,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洪成,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慕启,该局局长。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凤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东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徐东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东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徐东负担。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滕绍林

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