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徐东,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洪成,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王慕启,该局局长。被告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凤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徐东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北京新世纪纳米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徐东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东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徐东负担。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滕绍林
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