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池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胡继红,女,生于1964年11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明星,男,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朱雪斌,男,生于1986年8月24日,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岳池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继红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张明星、朱雪斌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胡继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