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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执字第75号

张明星、朱雪斌与胡继红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继红,张明星,朱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池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胡继红,女,生于1964年11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明星,男,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朱雪斌,男,生于1986年8月24日,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岳池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继红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张明星、朱雪斌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胡继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