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莲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勇权。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栗春雷,西安市规划局经开分局干部。
原告李勇权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李勇权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宋宏凯
审 判 员 耿卫星
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