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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行初字第00010号

李勇权与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权,西安市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莲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勇权。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栗春雷,西安市规划局经开分局干部。

原告李勇权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李勇权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宋宏凯

审 判 员  耿卫星

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