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51号。被执行人黄大斯现住百色市右江区民生升平巷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大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右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世健
审判员 张就华
审判员 陆建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志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