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54号原告齐源。委托代理人齐自力。被告浙江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建法。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源诉被告浙江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齐源承担。
审 判 员 叶文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卢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