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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26号

史如辉与陈雷、白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如辉,陈雷,白从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26号

原告:史如辉,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陈雷,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白从兵,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如辉诉被告陈雷、白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如辉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如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史如辉负担。

审判员  汪邦应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