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226号
原告:史如辉,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陈雷,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白从兵,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如辉诉被告陈雷、白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如辉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如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史如辉负担。
审判员 汪邦应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