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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执民字第1648号

宁波长发涂料有限公司与台州亚达聚氨酯有限公司、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三门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长发涂料有限公司,台州亚达聚氨酯有限公司,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长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不存放危险化学品)。

法定代表人:王翎宾。被执行人台州亚达聚氨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郑玉香。被执行人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法定代表人:毕业平。本院在执行宁波长发涂料有限公司与台州亚达聚氨酯有限公司、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2013)台三执民字第164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执民字第1648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明湄

审判员  卢兆军

审判员  章以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永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