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3751号原告金佩华。被告陆伟莉。委托代理人倪小侠。
原告金佩华诉被告陆伟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佩华、被告陆伟莉之委托代理人倪小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佩华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浦东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产权人。月被告装修时,擅自将原来向内开启的防盗门改装成向外开启,影响原告正常通行。此外,被告在18楼顶层私自安装了水斗和水管,侵犯了其他业主对于公共平台的共同享有和管理权。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对其房屋的防盗门予以整改,改为向内开启,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拆除其私自安装于1801室楼顶平台上方的自来水斗和水管、恢复原状。
被告陆伟莉辩称,原告房屋的防盗门确实向外开启,但整个小区居民的防盗门均向外开启;被告在自有房屋旁边安装水斗、水管并未影响原告的生活。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房屋产权人,路XXX弄XX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产权人。来向内开启的防盗门改装成向外开启,并在18楼顶层复式房屋的窗户旁安装了水斗和水管。2013年12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照片,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向外开启,且完全打开时将阻挡原告房屋的大门,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将防盗门恢复为向内开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自来水斗、水管,经查,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伟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XXX弄XXX号XXX室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恢复原状;
二、被告陆伟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XXX弄XXX号XXX室楼顶平台上方的水斗、自来水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陆伟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忠良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楼子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