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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158号

贾志水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志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58号罪犯贾志水,男,生于1971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1990年10月犯盗窃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贾志水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7)川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德刑执字第79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9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贾志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志水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贾志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志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涛

审判员  彭刚

审判员  王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