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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487号

王成龙贷款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贷款诈骗
当事人
王成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487号罪犯王成龙,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邵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龙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10年10月入监。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龙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3年11月19日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行政没收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日至2014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林 俏

代理

审判员  周黎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