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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商初字第0026号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窦波、王海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窦波,王海侠,李长建,窦新振,吕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商初字第0026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榛,男。被告窦波。被告王海侠。被告李长建。被告窦新振。被告吕静。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窦波、王海侠、李长建、窦新振、吕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