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法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宋玉宝,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申请执行人:宋玉利,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延贵,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4)齐法执字第12号宋玉宝、宋玉利与刘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延贵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民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