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837号

童绪法与鲍仕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童绪法,鲍仕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4837号原告童绪法,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成彦军,上海吴鸿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仕利,男,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童绪法诉被告鲍仕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林庆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晓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