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1512号罪犯叶雪林,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了(2009)金婺刑初字第7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雪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6月13日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叶雪林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雪林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雪林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四年七个月。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雪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雪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吴 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