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姚永泉,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廖信凯,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行成(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