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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31号

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雯。委托代理人吴爱军。委托代理人何秀梅。被告高磊,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管理费2,220.20元及滞纳金3,496.82元。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远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