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麒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吕世彩,女,汉族,住麒麟区。 被告董金香,女,汉族,住麒麟区。 原告吕世彩诉被告董金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2014年0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吕世彩撤诉。
审判员 许宝仓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丽萍 来自
吕世彩与董金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麒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吕世彩,女,汉族,住麒麟区。 被告董金香,女,汉族,住麒麟区。 原告吕世彩诉被告董金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2014年0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吕世彩撤诉。
审判员 许宝仓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