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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初字第004号

杨文学与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学,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初字第004号原告杨文学,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曹阳,大队长。

原告杨文学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驻公交决字(2013)第411723-290007396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经经协调解决为由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麻 腾

审判员 李 勇陪审员 赵启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勾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