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初字第004号原告杨文学,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曹阳,大队长。
原告杨文学不服被告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驻公交决字(2013)第411723-290007396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经经协调解决为由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麻 腾
审判员 李 勇陪审员 赵启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勾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