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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恢字第14号

谢宣龙、罗金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9-04-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宣龙;罗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谢宣龙,男,1943年6月8日生,汉族,小学,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村民小组。被执行人罗金红,男,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执行谢宣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思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金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410.13元,鉴定费600.00,执行费50.00元,三项合计6060.13元。现已执行1050.00元,因被执行人罗金红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司法救助5000.00元,其余10.13元申请执行人谢宣龙自愿放弃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2)思民初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辛高云

审 判 员  何春玲

代理

审判员  杨学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