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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159号

张健与徐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健,徐新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张健,女,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徐新芳,女,1958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张健与被告徐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健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其向法院邮寄书信两封,表示不予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顾 颖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曦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