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524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隆顺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隆顺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52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524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徐达。委托代理人白薇,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隆顺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60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隆顺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玲

审判员  方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