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
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张熙洋,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鲁丹丹,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李付生,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高秀英,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鲁志民,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兰丽敏,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张世江,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张磊,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王秀芬,女,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张凤娟,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系王秀芬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熙洋、鲁丹丹、李付生、高秀英、鲁志民、兰丽敏、张世江、张磊、王秀芬、张凤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