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祁行执字2号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程素亮。被执行人程慧慧。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程素亮、程慧慧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起诉。
审判长 罗康玲
审判员 王志洪
审判员 田启荣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君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