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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行执字2号

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程素亮、程慧慧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程素亮,程慧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祁行执字2号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程素亮。被执行人程慧慧。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程素亮、程慧慧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起诉。

审判长  罗康玲

审判员  王志洪

审判员  田启荣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君丽 来源: